政府问责局:代理商不必在谈判中提高要约方的高价

当代理决定与要约人讨论合约价格时,是否必须与要约人讨论合约的建议价格?除非要约人提出的价格高得不合理。

正如政府问责局在最近一项反对投标的决定中所指出的,除非要约人的价格高到令人无法接受,否则要约人无权在讨论期间得知其价格过高,即使价格明显高于竞争对手。

美国政府问责局帮助阐明了这个问题联合物流管理公司, B-410465.2, B-410465.3(2015年5月5日).在那里,美国海军陆战队发布了一份任务订单RFP,寻求在佐治亚州奥尔巴尼提供“储存物资护理”服务,为期一年的基地年和一年的选择年。该奖项将在最佳价值基础上进行,考虑到技术方法、过去的表现和价格。价格被认为明显不如综合非价格因素重要;但是,如果提议在技术上被认为是平等的,或者如果要约人的价格太高以至于削弱了任何技术优势的价值,价格就会变得越来越重要。

三家公司提交了计划书,包括联合物流管理公司(JLMI)和PrimeTech International (PTI)。经过初步评估后,该机构开始与每个出价方进行讨论。在与JLMI的讨论中,该机构指出JMLI的建议没有任何弱点或缺陷。在讨论结束后,每个要约人都提交了最终的提案修订。

在该机构对最终提案的评估中,PTI和JLMI在技术风险、过去业绩信心和过去业绩相关性方面获得了相同的形容词分数。JLMI的提案在技术因素下被评为“优秀”,但定价为1950万美元;PTI的提案虽然在技术因素下仅被评为“良好”,但其定价比JLMI(1660万美元)低290万美元。

来源选择当局确定PTI和JLMI的价格都是公平、合理和现实的。SSA也承认JLMI提议的技术优势。然而,SSA认为JLMI方案的技术优势与PTI方案相比是不合理的,因此确定PTI是政府的最佳价值。该机构将合同授予了PTI。

JLMI对该裁决提出了抗议,在一定程度上声称,该机构未能就JLMI提出的价格进行有意义的讨论。具体而言,JLMI坚持认为,该机构应告知其价格高得不合理。JLMI辩称,合同官员在讨论之前就知道,JLMI的高价将使其无法获得合同。

GAO驳斥了JLMI的说法。GAO指出,根据FAR,讨论“必须至少解决要约方尚未有机会回应的重大弱点、缺陷和不利的过去业绩信息”。尽管定价问题“在讨论范围之内……这些问题与非价格方案中的重大弱点和缺陷区别对待。”

在这方面,“订约人员被特别赋予自由裁量权,而不是被强制规定有义务讨论要约人的价格是否被认为过高或过低。”除非要约人的建议价格“高到不合理或不可接受,否则,即使价格是决定决定的因素,代理机构也不必在讨论期间通知要约人其建议价格高于竞争对手的建议价格。”GAO否认了JLMI的抗议。

随着联合后勤经理案例表明,要约人不能指望代理机构在讨论中告知要约人其价格与竞争对手相比太高。即使在这里,价格是决定决定的因素,代理也不需要提高要约人的高价,除非价格高到使提议无法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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