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省略了NAICS代码和尺寸标准-但机构仍然拒绝大企业投标

要约人的报价被拒绝,因为要约人不是一家小企业——尽管该招标没有包含NAICS代码或相应的尺寸标准。

这听起来像是一场成功的投标抗议即将发生,但GAO并不这么认为。相反,政府问责局驳回了这一抗议,因为要约人应该在提交报价之前就有缺陷的招标条款提出抗议,而不是等着看竞争如何进行。

GAO的决定M R Pittman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B-419569(2021年5月5日)涉及陆军招标,寻求承包商检查,拆除和维修路易斯安那州威尔金森运河泵站的泵装置。

IFB包含FAR条款52.219-6(小企业拨备总额通知),以及FAR 52.219-14(分包限制).然而,IFB做到了确定适用的NAICS代码或相应的尺寸标准。19.501 (e)要求此信息包含在任何预留的征集中。

皮特曼先生出价最低。然而,随后陆军通知皮特曼公司,它没有资格获得奖励,因为它不是NAICS代码811310(商业和工业机械和设备)下的小型企业,相应的规模标准为800万美元。

皮特曼向GAO提出了投标抗议。皮特曼认为,由于该机构没有包括NAICS的代码和规模标准,该招标不能被视为搁置。

皮特曼的观点有一定的逻辑吸引力。毕竟,如果没有规模标准来比较,要约方如何被视为“非小”呢?

但GAO有其他想法。

政府问责局写道,其《投标抗议条例》“对及时提交抗议有严格的规定”。根据这些严格的及时性规则,在收到投标书(或建议书)的截止时间之前,基于据称的招标中明显的不当行为的抗议必须在截止时间之前提出。如果存在明显的或“专利”的含糊不清,但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没有受到质疑,我们将不考虑随后不合时宜的主张抗议者自己对含糊不清条款的解释的论点。

在这种情况下,GAO指出,IFB“包括FAR条款52.219-6和FAR 52.219-14,这两个条款都标志着IFB是为小企业考虑的。高继续说:

虽然抗议者正确地辩称,IFB未能包括适用的NAICS代码和FAR要求的相应尺寸标准,但这种差异强调了征集表面上明显的模糊性。因此,在此记录中,我们发现抗议者未能及时对IFB条款的专利歧义提出质疑,因此,我们驳回了抗议

对皮特曼来说,这是一个艰难的结果,但这是对GAO严格的及时性规则的正确应用。一份包含预留条款但忽略NAICS代码和规模标准的招标从表面上看是有缺陷的,根据严格的GAO及时性规则,面临明显缺陷的招标的要约方必须在提案到期前提出质疑——“现在说出来,否则永远保持沉默。”

在这样的情况下(以及许多其他类似的情况),在适当的时间解决问题不太可能需要抗议。如果皮特曼在投标日期之前非正式地将此事告知该机构,该机构无疑会纠正这一缺陷。虽然皮特曼可能对修正后的结果不满意,但他本可以找一个小企业合作伙伴,或者至少避免准备一份不合规提案的时间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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