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BA规模的确定与分包限制指控“无关”

小型企业管理局规模的确定,即小型企业管理局认定某一承包商为某一特定采购目的的合格小企业,与同一承包商是否会违反在不同招标下分包的限制的问题无关。

在最近的投标抗议决定中,GAO(正确地)拒绝了采购机构的论点,即最近的SBA规模确定是承包商将遵守分包限制的证据。

美国政府问责局的决定Geiler/Schrudde & Zimmerman, B-412219等(2016年1月7日)涉及退伍军人事务部采购升级位于肯塔基州列克星敦的退伍军人事务部医疗中心的制冷设备。VA发布招标作为SDVOSB搁置,并分配了一个通用的建筑NAICS代码。

根据VA SDVOSB设置的要求,本次招标包括在内VAAR 852.219-10(美国退伍军人管理局关于所有服役伤残老兵拥bw必威有的小企业预留的通知).VAAR 852.219-10规定了VA SDVOSB备用设备分包的限制。对于一般建筑合同,VAAR 852.219-10要求SDVOSB主承包商同意,至少15%的人事合同执行成本将用于SDVOSB主承包商或其他合格的SDVOSB的员工。

在评估竞争性提案后,退伍军人事务部授予创新支持解决方案公司。Geiler/Schrudde & Zimmerman JV是一个失败的竞争对手,随后向GAO提出了投标抗议。GSZ认为,在某种程度上,ISS的提议“表面上”应该导致VA得出结论,ISS不打算遵守VAAR 852.219-10下的分包限制。

VA没有直接回应这一论点,而是提交了由SBA为ISS发布的与不同采购有关的尺寸决定。VA认为GSZ的抗议应该被拒绝,因为“SBA最近确认ISS是一家小企业”,并发现ISS“并不是特别依赖于其分包商来完成所需的工作”。

政府问责局否认了这一说法。它写道,“SBA的尺寸决定与GSZ的论点无关,因为它属于完全不同的采购,该采购是根据不同的[NAICS]代码发布的,具有不同的相应尺寸标准,并且具有不同的工作说明。”GAO继续说,“SBA的规模决定也不相关,因为它没有解决GSZ在这里的论点,这与ISS提案的技术可接受性有关,而不是其作为小型企业的地位。”

然而,尽管政府问责局得出结论,先前的SBA规模确定无关紧要,但政府问责局发现,ISS的提案表面上没有任何内容应该导致VA得出ISS将违反分包限制的结论。美国政府问责局否认了深圳的抗议。

GAO的决定没有解释为什么退伍军人事务部提交了与GAO投标抗议有关的SBA规模决定。我最好的猜测是,退伍军人管理局并没有真正理解SBA的规模规则是如何运作的。一种常见的误解是,如果小型企业管理局最近确定一个承包商是小型企业,那么该承包商已被小型企业管理局“认证”为小型企业用于其他采购。不是这样的。

正如美国政府问责局在Geiler/Schrudde & Zimmerman在美国,与特定采购有关的规模决定适用于该采购,不能多也不能少。仅仅因为一个承包商在一份合同中被确定为小型企业,并不意味着它有资格获得另一份合同。这是有道理的:不仅招标有很大差异,而且小企业提出的分包实践也可能因项目的不同而有很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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