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O:当企业不生产产品时,两个不满足法则

当一个机构购买制成品时,当两个或两个小企业制造商最终产物的存在。政府问责局最近认为,这对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小企业来说是不够的分销商制造产品的存在。

马努斯医疗, B-412331(2016年1月21日)在美国,政府问责局否认了一项抗议活动,该抗议活动声称,退伍军人事务部(Department of Veterans Affairs)错误地没有为伤残退伍军人拥有的小企业征集意见。bw必威招标要求承包商“提供所有劳动力、材料、运输、设备和监督……为退伍军人事务部中部地区的医疗机构提供“定制无菌程序包”计划。“这些包,”征集书继续说道,“应由医疗外科主要供应商提供分发……或者由当地机构自行决定直接购买。”

manus -一家sdvosb对VA在不受限制的基础上发布招标的决定提出抗议,声称至少有两家sdvosb表示有兴趣根据招标提交报价。然而,它并没有断言这些sdvosb中的任何一个实际上制造了所寻求的产品;相反,它声称SDVOSBs可以根据“与定制包装的大型制造商建立的分销关系”来执行要求。

在这次抗议中,争议的焦点是适用于小企业的非制造商规则。政府问责局解释了这一规则,发现于FAR 19.502-2(b)和(c),详情如下:

对于在此寻求的商品和服务类型的采购,如果预计美元价值超过15万美元,如果该机构确定有合理的预期会提交报价,则必须为小型企业留出一部分由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小企业提供由小企业生产的产品。

GAO随后考虑了VA进行的“广泛的市场研究”,该研究表明,尽管有几家小企业分销商定制的无菌手术包,最终分发的产品是制造大企业。因此,VA没有一个合理的期望,即两个或更多的小企业(或SDVOSBs)提供由小企业关注的生产的产品,因此2的规则不适用。

GAO认为这一决定是合理的。在这样做时,它驳回了马努斯的说法,即退伍军人事务部“有义务”寻求放弃一项规则,该规则要求根据为小企业留出的合同采购的产品必须由小企业生产。根据政府问责局的规定,合同官员有自由裁量权寻求对这一规则的豁免,但“这一规定是自由裁量的”,退伍军人事务部决定不放弃非制造商规则并没有什么不妥之处。由于“二原则”不适用,并且由于合同官员没有义务寻求豁免,GAO认为退伍军人事务部没有被要求将招标作为SDVOSB搁置。

将二法则应用到小型企业采购中可以棘手的。但是GAO坚持了下来马努斯医疗在美国,只有当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小型最终产品制造商存在并将提交报价时,才满足“二原则”对寻求制成品的合同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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