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问责局建议对投标异议备案系统进行重大改革

美国政府问责局正提议对其投标抗议备案系统进行重大改革。

在一个联邦登记册公告政府问责局在今天发布的报告中提出了重大改革,涉及投标抗议的提交方式(准备好缴纳申请费)、投标抗议的及时性等等。

美国政府问责局的提议回应了2014年的一项法规,该法规要求美国政府问责局对抗议的提交和处理方式做出某些改变。除了做出这些必要的改变外,政府问责局还提议对抗议规则进行额外的改变。建议的主要改变包括:

  • 政府问责局将建立一个电子系统,称为电子抗议记录系统(EPDS)。EDPS将是“向GAO提交投标抗议的唯一手段(包含机密信息的抗议除外),并将使投标抗议的各方和GAO能够提交和接收文件。”
  • 抗议者将不得不支付一笔申请费。GAO“预计投标抗议申请费将为350美元”,这是基于“GAO开发(EPDS)的实际成本,以及对未来成本的估计”等等。
  • 政府问责局建议对所谓的“预先奖励”抗议的及时性规则进行澄清。在目前的4 C.F.R. 21.2(a)在美国,只要是在“开标之前或在收到初步建议书的规定时间之前”提出的,对标书中存在的缺陷或不明确之处提出的抗议,通常都是及时的。政府问责局建议“在没有招标截止日期或预计没有进一步回应招标的提交文件时,明确提出异议的时间。”根据这项提议,此类抗议“必须在已知或应该已知的所谓不当行为的10天内提出”。
  • 政府问责局还建议修改其及时性规则,以澄清有关汇报的及时性规则(适用于某些所谓的“裁决后”抗议)“不适用于对涉嫌征集不当行为的抗议.. ..”
  • 政府问责局提议要求“如果抗议者或干预者没有接受保护令的法律顾问,并且基于此向抗议者或干预者扣留了文件,该机构必须提供经过充分编辑的文件,充分告知抗议者或干预者该机构应对抗议的论点依据。”
  • 同样在保护令方面,政府问责局建议修改其规定,“以反映政府问责局一般不会在干预者保留律师,但抗议者没有的情况下发布保护令。”
  • 美国政府问责局建议修改其规则,“要求机构提交一份通知,如果它推翻了拒绝授予或暂停履行合同的法定要求,并要求机构提交任何已发布的决定。”美国政府问责局目前的规定没有提出这样的要求。
  • 政府问责局建议就抗议者要求报销律师费和费用向抗议者和相关机构提供额外的指示和指导。

几年前我刚开始处理政府问责局的抗议活动时,传真是政府问责局与当事人沟通的首选方式。今天,虽然GAO的许多文件都是电子的,但我有时仍然会收到GAO的传真。我很高兴地看到,这种可怕的上世纪80年代过时的技术正在永远地消失。

当然,一些潜在的抗议者会抱怨申请费,细节还没有完全解决(例如,补充抗议是否需要支付第二笔350美元的费用?)但大多数法院都要求原告缴纳诉讼费,而且政府问责局的投标抗议职能与法院并无太大不同。国会指示政府问责局对抗议活动征收申请费,这并不奇怪。

美国政府问责局目前正在接受对其提案的意见,该提案可能在2016年5月16日或之前提交。有关在何处提交评论的信息,请参见联邦公报公告的第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