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你的团队:合资企业vs主/分包商团队(第三部分,关系)

联邦承包商经常会问:“在政府工作中,采用优先-次级安排还是合资企业更好?”好吧,(剧透)答案是:视情况而定。但我不会就这样离开你。这个由三部分组成的系列将深入了解这两种“团队”之间的一些主要差异,在竞争和履行联邦合同时,要约人在决定是合资企业还是主/分包商团队时应该考虑这些差异。虽然本系列文章不会提供这两种类型团队之间所有差异的全面列表,但它将涵盖在决策过程中似乎更频繁出现的一些重大差异。我们的第一篇文章专注于工作分担,我们第二个,对过去的表现。这篇由三部分组成的系列文章的最后一篇将讨论双方与政府以及双方在这两种团队中的关系。

与政府的关系

在合资企业关系中,合营者是政府合同的双方(尽管必须指定其中一方为政府合同的合同方)管理冒险者在各种各样的合资企业条例如果是mentor-protégé合资企业或具有任何社会经济地位的合资企业)。在合资企业中,双方对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要求负共同责任,并共同享有合同项下产生的权利。

在主承包商/分包商团队中,主承包商是唯一参与的一方合同相对性用政府。别担心,这只是一种华丽的说法,表示主承包商是唯一与政府有合同关系的人,并有权享有在该合同下产生的义务和权利。事实上,分包商在联邦政府主合同中没有任何权利和义务(尽管他们在分包合同中有权利和义务)。这就是为什么在联邦政府主合同下进行工作的分包合同协议通常会有强制性的“转移索赔”条款(要求主承包商向承包机构提交分包商索赔),以及一系列列出分包商在联邦合同下执行工作的责任和规则的FAR向下条款(因为这些条款并不通过主合同直接适用于分包商)。

现在,你可能想知道为什么这很重要。这是潜在的这是一些承包商选择团队的决定性因素。但这一因素有时也会发挥作用,包括在以下情况下:

  • 如果“非主要”承包商(这里只是指潜在的非管理风险者或分包商)是联邦承包领域的新手,并希望与特定的政府机构建立关系,那么推动合资企业可能是更明智的做法,这样承包商和机构之间的工作合同关系就可以开始发展;或
  • 如果非主要承包商已经与承包机构有长期的工作关系,在竞争工作时,将该承包商命名为合资团队的一部分,而不是分包商,可能是有益的。

此外,虽然所有承包商都希望在团队项目的执行过程中不会出现政府问题,但这些问题有时确实会出现。在制定团队决策时,或者至少在起草各种团队协议时,这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在合资关系下,双方可以根据业绩问题共同向政府提出索赔。但是在主-分包商团队中,只有主承包商可以就性能问题向政府提出索赔。这就是为什么——正如我上面简要提到的——对于分包商来说,分包协议中包含允许主代表其向承包机构提交任何分包商索赔的传递条款是至关重要的。

现在我们已经讨论了关于团队合作伙伴与政府的关系的一些潜在考虑因素,让我们快速看一下在选择团队时要考虑的另一个重要关系——团队合作伙伴之间的关系。

团队成员关系

在决定合资团队和主-分包商团队之间的关系时,应考虑的合作伙伴之间关系的某些方面是团队关系的预期寿命和所追求的团队项目的频率。这是由于SBA的臭名昭著归属规定如果两个承包商合作得太密切、太多次或太长时间,就有可能被发现是附属公司。

联营规则确实为合资企业提供了一些联营保护,只要合资企业只在规定的时间框架内投标,即从第一次中标之日起的两年(每个合资企业)内投标,并遵循其他合资企业监管要求对于合资企业的业绩。关于合资企业,SBA的隶属关系规则如下:

一旦合资企业获得合同,它可以提交自第一份合同授予之日起为期两年的额外报价。一个单独的合资企业可以在该两年期限后获得一个或多个合同,只要它在该两年期限结束前提交了包括价格在内的报价。SBA将寻找合资伙伴的附属机构,因此将汇总他们的收入和/或员工,以确定所有小型企业项目的合资企业规模,其中合资企业在第一次奖励之日起两年后提交报价。同一两个(或两个以上)实体可以创建新的合资企业,每个新的合资企业实体可以向合资企业提交自第一份合同签订之日起为期两年的报价,但合资企业的合伙人不被视为关联公司。然而,在某种程度上,同一合资伙伴之间这种长期的相互关系或合同依赖将导致他们之间的普遍从属关系。

因此,这意味着,两个承包商可以联合投标任意数量的政府工程,只要他们只在第一个项目中标后的两年内投标(同时,也要遵守SBA的其他规则)。即使到那时,合资企业也可以在两年后成立第二家或第三家合资企业,继续共同投标工作。但正如规则模糊指出的那样,太多的在这些合资企业中,两个承包商之间的协议最终可能导致联营。同样,保护是有限的。

然而,主-分包商关系并不能提供这种从属关系的保护。即使主承包商和分包商根据分包限制履行合同工作,如果分包商履行,他们仍然可以被视为关联公司太多或者分包商是否得到太多它从主承包商获得的收入(这些特定关联规则的细节超出了本文的范围,但您可以阅读更多有关它们的内容在这里).虽然这并不是说有自动归属避免反复与分包商合作;这种从属关系取决于看待关系的整体。

就本文而言,从这种比较中得出的结论仅仅是:如果两个承包商希望在未来几年内在几个项目上合作,那么利用合资关系所能提供的有保证的从属关系保护可能是明智的。

在决定合资团队和主分包商团队之间的关系时应该考虑的最后一个方面是我们将在本文中讨论的团队成员的报酬。同样,这两个承包商都希望代表政府或其他团队成员支付他们那部分表演的报酬不会有问题。但这些事情确实会发生。根据双方之间的关系和之前的交易,这可能也是选择团队时要考虑的因素。

对于合资关系,规则规定,合资各方将按其工作份额的比例分享利润。它们还要求设立一个单独的银行账户,“合资企业向其成员支付服务费用时,必须征得合营各方的签字或同意。”

但对于主-分包商关系,政府只支付主-然后,主根据分包协议向分包商支付他们的工作份额。主-分包商团队应该避免任何“利润分享”安排,因为SBA的听证会和上诉办公室已经发现这可能是导致从属关系的一个因素。这意味着,分包商需要确保其付款条款在分包合同协议中明确表达。如果转包商没有得到报酬,它将不得不直接与质数挂钩——因为它没有共享的运营账户,也没有直接的利润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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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本文开头所指出的,并在此进一步说明,对于应该选择哪种类型的团队,没有明确的最佳选择。但希望你现在有了一些大的考虑因素,可以在你的特定情况下做出自己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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