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R最终修正案鼓励采购机构与工业界接触

美国国防部、GSA和NASA发布了修订《联邦采办条例》(FAR)的最终规则,有效实施了2016年国防授权法案的一项规定。该规则允许并鼓励机构收购人员与该行业进行负责任的建设性交流,前提是此类交流符合适用法律并避免促进任何不公平的竞争优势。

最终规则修订了FAR 1.102,修订了第(a)(4)节并增加了第(a)(5)节。其内容如下:

1.102-2性能标准。

(a) * * *

(4)政府必须毫不犹豫地在收购周期中尽早与行业沟通,以帮助政府确定市场上可用的能力。允许并鼓励政府采购人员与工业界进行负责任的建设性交流(例如,见10.002和15.201),只要这些交流符合现行法律和条例,并且不促进对特定公司的不公平竞争优势。

(5)政府将最大限度地利用商业产品和商业服务,以满足政府的要求。

作为背景,DoD, GSA和NASA在81 fr 859142016年11月29日,为了“修订FAR以实施第887条2016财年(FY)国防授权法案(NDAA)l . 114 - 92).”

该条款要求FAR理事会

制定一项法规,明确规定允许并鼓励机构收购人员与工业界进行负责任和建设性的交流,只要这些交流符合现有法律和法规,并且不促进对特定公司的不公平竞争优势。

有19个答复对拟议的规则提出了意见。民用机构采办委员会和国防采办条例委员会审查了这些公众意见,以协助制定最终规则。

总而言之,由于公众的意见,建议作了一些小改动。在第(a)(4)节,“商业部门”一词删除,改为“工业”,“作为市场研究的一部分(见10.002)”一词改为“(例如,见10.002和15.201)”。根据委员会的说法,做出这些更改是为了“澄清FAR 1.102-2(a)(4)适用于与所有行业的通信。”

关于第(a)(4)节的第二句,各理事会对描述与工业界交流实例的案文进行了精简,“以便在《贸易法》各自的部分中引用这些描述”。原文从“只要这些交流……”促进公平竞争的环境,“只要那些交流……”不使特定公司获得不公平的竞争优势。根据委员会的说法,做出这一改变是“为了澄清判决的目的,更好地符合法规”。

理事会表示,“该规则有望通过鼓励政府在市场研究工作中进行更多建设性的沟通,从而使政府和行业都受益。”如果你关注我们的博客,你可能知道我们也强烈鼓励这样的交流。事实上,你可以阅读有关这一主题的三部分系列文章,了解更多促进承包商与合同官员沟通的方法(可以在这里找到:第1部分第2部分,第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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