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解读?不要猜测你的合资协议是否遵守规则

SBA最近的一项决定显示了SBA解释其合资协议规则的严格方式。在一家机构将合同授予一家合资企业实体后,SBA认定该合资企业不合格,原因是合资企业协议中存在相当小的缺陷。这是任何联邦承包商都不愿意遇到的情况。SBA要求严格遵守几乎所有合资企业协议中必须包含的要求。不幸的是,有一家公司经历了惨痛的教训。

背景

的情况下,Gray Venture, LLC, SBA编号:2022年VET-276(2022年7月21日),是在导弹防御局(MDA)于2021年5月发布提案请求(RFP)时出现的。该RFP是作为一个服务残疾老兵拥有的小型企业(SDVOSB)而发布的。Gray Venture, LLC (Gray Venture) -由GEBC, LLC (SDVOSB)和Thompson Gray, Inc.组成的合资企业。GEBC的SBA批准的导师和独立公司战略联盟解决方案有限责任公司(SAS)是要约方之一。

2022年2月,Gray Venture接到通知,根据RFP,它显然是成功的获奖人。在此通知之后,SAS提出了尺寸抗议和SDVOSB抗议,对Gray Venture的资格提出了质疑。规模抗议称,格雷风险投资并不小,因为GEBC隶属于一家大企业。SDVOSB抗议称,Gray Venture没有资格成为SDVOSB,因为其合资协议(JVA),其中包括一份运营协议和两份团队协议,不符合SDVOSB的要求13 C.F.R.§125.18(b)(2)

当SBA政府承包办公室审查Gray Venture针对SDVSOB抗议的JVA时,它确定该协议不符合13 C.F.R.§125.18(b)(2)中发现的三项要求。因此,SBA发现Gray Venture不符合SDVOSB合资企业的资格,因此没有资格获得奖励。Gray Venture对这一决定提出了上诉。

OHA的决定

合资企业出现的一个问题是,《经营协议》和《团队协议》均未明确指定管理风险者和责任管理人。SDVOSB合资协议必须指定SDVOSB为管理风险者,并必须指定一名“具名员工”为责任经理,负责合同的履行。13 C.F.R.§125.18(b)(2)(ii)。运营协议规定,GEBC将成为Gray Venture的“经理”,“经理”将任命一名“项目经理”。然而,运营协议和团队协议都没有确定“项目经理”的名称。因此,地区办事处得出结论,JVA未能满足13 C.F.R.§125.18(b)(2)(ii)的监管要求。

Gray Venture声称,它确实指定了管理风险者和责任经理,并引用了经营协议第8.1节,其中规定“小型企业将被指定为“经理”。GEBC在经营协议的其他地方被确定为小型企业。此外,团队协议指定GEBC的首席执行官为Gray Venture的“合同代表”。该个人代表GBEC签署了经营协议。因此,Gray Venture认为,一起阅读协议可以让管理风险投资家和责任经理人一目了然。然而,SBA坚持认为,经营协议和团队协议“必须指定GEBC为管理风险者,并明确确定(责任)经理”,在这种情况下,SBA确定管理风险者和责任经理所需的“心理体操”没有达到13 C.F.R.§125.18(b)(2)(ii)所要求的特异性。

此外,SDVOSB合资协议必须包括“双方在合同谈判、劳动力来源和合同履行方面的责任”。13 C.F.R.§125.18(b)(2)(vii)。在这种情况下,《业务协议》和《团队协议》都描述了一般信息,但区域办事处确定这一要求不符合要求,因为《团队协议》是在招标发布之前起草的,这意味着《团队协议》不能专门针对本次招标。因此,JVA不符合13 C.F.R.§125.18(b)(2)(vii)的规定。

Gray Venture声称,组成JVA的文件规定了各方的责任,并指出了运营协议和团队协议中的各种条款。例如,《经营协议》规定,经理有权作出与谈判有关的所有决定。其他讨论劳动力、主要设备、设施、每个成员提供的资源的职责,与每个成员的要求有关的谈判将纳入《业务协议》的增编,但该增编在提交提案时尚未完成。最后,团队协议指定GEBC的首席执行官为合同经理。Gray Venture断言,阅读这些协议表明,GEBC的首席执行官负责谈判,并“为成员提供劳动力和其他资源设定要求”。作为回应,SBA声称,Gray Venture的上诉指向了运营协议“大量条款”中的“几句话”。这些句子包括一般责任,但没有一个是具体到相关的招标,导致OHA确定一般授权和“仅仅提到即将到来的招标不足以满足具体要求”。

结论

OHA在两个问题上与SBA和DD/GC达成了一致。首先,OHA认为,Gray Venture未能在任何协议中明确指定责任经理,意味着Gray Venture的JVA不符合13 C.F.R.§125.18(b)(2)(ii)。此外,OHA指出,运营协议和团队协议不是针对RFP的,因为它们是在RFP发布之前执行的。因此,Gray Venture在劳动力来源、谈判和合同履行方面缺乏特异性是“致命的”,并且不符合13 C.F.R.§125.18(b)(2)的监管要求。

我们可以从Gray Venture的情况中学到一些东西。首先,遵循合资协议的要求,因为SBA要求严格遵守规定。其次,如果你的合资协议不包括SBA规则所要求的具体内容,那么一定要包括一份针对特定项目的附录。第三,不要以为SBA或任何其他机构的审查员会简单地推断出必要的信息,从而为解释留下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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