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a) SBA OHA说,导师-门徒合资公司没有资格获得SDVOSB Set-Aside

一个8(a)导师-门徒的合资企业没有资格获得SDVOSB的预留,因为导师公司不是一个小公司。

在最近的一项决定中,SBA听证和上诉办公室认为,SDVOSB特定法规要求SDVOSB合资企业的所有成员都必须是小型的——尽管SBA的规模法规和8(a)计划法规中明确规定,SBA批准的指导-门徒合资企业可以作为小型企业投标任何政府承包商或分包合同,前提是该门徒规模较小。

OHA的决定EKCG,有限责任公司, SBA编号。兽医- 255 (2016)涉及司法部的信息安全服务招标。该招标是在NAICS代码541519(其他计算机相关服务)下作为总SDVOSB拨备发布的。

在对提案进行评估后,美国司法部宣布EKCG, LLC已被选中进行投标。一个落榜的竞争者随后向EKCG提交了SDVOSB状态抗议。竞争对手表示,EKCG是Espire Services, LLC和Knowledge Consulting Group, Inc的合资企业。竞争对手认为,由于KCG是“公认的大企业”,EKCG合资企业不符合SBA的SDVOSB合资企业法规,该法规要求合资双方都是小企业。

EKCG回应了SDVOSB的抗议。EKCG辩称,埃斯皮尔和KCG是sba批准的8(a)导师-门徒关系的当事人,导师-门徒合资企业有资格在任何联邦采购中作为小企业投标,前提是被门徒是小企业。

小型企业管理局的政府承包主任认为,在C.F.R. 125.15(b)在美国,SDVOSB合资企业的所有各方必须是小型企业。D/GC驳回了EKCG作为经批准的8(a)导师-门徒合资企业的地位使其免受这一要求的论点。D/GC发布了一项决定,发现EKCG没有资格获得DOJ SDVOSB预留合同。

EKCG向OHA提出了上诉。EKCG认为,在某种程度上,SBA的规模和8(a)计划规定(特别是,13 C.F.R. 121.103(h)而且C.F.R. 124.520(d))允许导师和门徒以小型企业的形式合资进行任何采购,只要被门徒符合小型企业的资格。EKCG认为,D/GC坚持SDVOSB合资企业完全由小企业组成是违反这些规定的,其中合资企业是sba批准的8(a)导师-门徒合资企业。

OHA不同意。它写道,“仔细阅读”13 C.F.R. 121.103(h)而且C.F.R. 124.520(d)“证明法规允许导师和门徒合资企业在规模上有一个例外,但没有表明导师和门徒也可以免除其他特定项目的要求。”OHA继续说:

[N]第121.103(h)条和第124.520(d)条均规定,如果导师和被学生选择在此类项目下竞争采购,则导师-被学生合资企业可免除项目特定要求。同样,在SDVO合资企业法规本身或与HUBZone合资企业和WOSB合资企业有关的相应法规中,没有任何迹象表明这些规则不适用于导师-学员合资企业。因此,我找不到任何依据得出结论,认为导师和门徒除了享有隶属关系的例外之外,还可以免除特定项目的规定。

OHA确认了D/GC的SDVOSB决定,并驳回了EKCG的上诉。

在我看来,小企业的需求C.F.R. 125.15(b)应该通过《美国联邦法规》第13章第121部分中“小企业”定义的规模规定来看待。SBA的规模法规反过来规定,8(a)导师-门徒合资企业可以“作为小企业投标任何联邦政府的主合同或分包合同,前提是被门徒有资格成为小企业.. ..”此外,13 C.F.R. 121.103(h)特别讨论了在非8(a)合同背景下的特殊导师-门徒规则,“例如,小企业除外,HUBZone除外”,表明SBA的规则制定者打算将例外适用于在SDVOSB计划等社会经济计划下竞争的导师-门徒合资企业。因此,虽然OHA的决定并不一定是不合理的,但我不认为这是对法规的最佳解读——或者是对SBA规则制定者意图的最佳解释。

当然,我的观点并不重要。除非和直到EKCG8(a)导师-门徒合资企业应预先警告:如果导师是一家大型企业,则合资企业可能没有资格获得SDVOSB预留合同。

更新- 2016年7月22日:SBA似乎已经有效逆转EKCG.在其最后的规则采用新的通用导师-门徒计划,SBA更新了其法规,明确规定“具有SDVO SBC资格的门徒公司与其SBA批准的导师(见本章[章节]125.9和124.520)之间的合资企业将被视为小型企业,前提是被门徒符合分配给SDVO采购或销售的NAICS代码对应的规模标准。”当然,第124.520节是授权8(a)导师-门徒合资企业的监管部分。所以虽然新规定没有提到EKCG从名字上看,它似乎有效地推翻了这一案件。新规定将于2016年8月底生效——在那之前,我们应该假设EKCG将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