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BA规模上诉:母公司不能申请子公司

SBA规模上诉必须由“受到规模决定不利影响”的人提出。由于母公司和子公司不直接受到其公司附属公司投标合同的影响,这些实体不能代表彼此提交SBA规模上诉。

在最近的规模上诉决定中,OHA确认母公司不能代表子公司提出规模上诉。

OHA的决定克利夫代尔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规模上诉, SBA编号。siz - 5879 (2018)涉及两项陆军招标,这是为NAICS代码336413(其他飞机零件和辅助设备制造)和NAICS代码332912(流体动力阀门和软管配件制造)下的小型企业而设的。

克利夫代尔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了军队招标。克利夫代尔被宣布为两份陆军合同的授予者,但它的规模遭到了竞争对手的成功抗议。克利夫代尔的母公司RTC Aerospace LLC向SBA听证和上诉办公室提出了规模上诉,对SBA的规模决定提出了挑战。

OHA写道,SBA的规定“规定‘任何受到规模决定不利影响的人’都有权向OHA提出规模决定上诉。”在之前的案例中,“OHA没有让被指控的关联公司、拟议的分包商,甚至表面上的分包商就受质疑公司的规模决定提出上诉,因为规模决定对他们的规模或地位没有影响。”

根据这些规则,OHA表示,“Cliffdale提交了主题采购的建议,获得了两个主题合同,并且将是与政府签订合同的公司,而不是RTC。”由于“规模决定对RTC的地位没有影响或后果,”OHA总结道,“RTC没有资格代表其全资子公司克利夫代尔提出即时上诉。”

OHA驳回了RTC的规模上诉。

在实践中,母公司和子公司通常会淡化或在很大程度上忽略它们之间的法律区别。但当涉及到小型企业管理局规模的上诉时,规则是明确的——上诉人必须是提交提案的实体,而不是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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