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问责局:报告前的投标抗议为时过早

政府问责局对投标的抗议被认为为时过早而不予受理,因为抗议是在法定要求的汇报之前提出的。

在最近的一次投标抗议决定中,GAO认为抗议为时过早,尽管要求的汇报已经推迟,等待SBA规模抗议的解决。

政府问责局的决定专业分析公司, B-410202(2014年8月25日)涉及NAVFAC的支持服务任务订单征集。在评估竞争方案后,NAVFAC将任务订单授予Spectrum Comm公司。

其竞争对手专业分析公司(Professional Analysis, Inc.)要求该机构进行汇报。该机构承认,根据法律要求进行问询,但通知PAI,问询将推迟到SBA解决针对Spectrum Comm的规模抗议。在规模抗议得到解决之前,PAI提交了GAO投标抗议。

NAVFAC要求取消抗议,称其为时过早,因为汇报尚未进行。NAVFAC援引了美国政府问责局的投标抗议条例,该条例规定,如果抗议是在汇报日期之前提交的,那么政府问责局将不会考虑对基于竞争性提案进行的采购提出的抗议。PAI反对驳回动议,认为时效规则不适用,因为招标是任务订单采购,而不是在竞争性提案基础上进行的典型采购。

政府问责局写道,当其及时性规则最初被采用时,汇报“需要在竞争性提案的基础上进行采购”。然而,“法律要求的汇报后来扩大到根据任务或交付订单下达的某些订单,比如本案中的这个订单。”政府问责局继续说道:

本规则所依据的政策同样适用于与下达任务和交付订单有关的法定要求的汇报。因此,我们的结论是,在任务和交付命令下法定要求的汇报属于4 C.F.R. 21.2(a)(2)中规定的汇报规则的范围。根据这一规则,PAI可以提出任何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抗议依据,无论是在向抗议者提供的询问日期之前,还是在询问日期之后,但不得迟于询问日期之后10天。

政府问责局认为PAI的抗议为时过早。

专业分析公司政府问责局的投标抗议决定表明,在“要求的”汇报之前提交的抗议将不会被政府问责局采取行动。然而,我不能责怪PAI提出抗议。有关投标抗议及时性的规定往往令人困惑,特别是在涉及任务和交付订单的情况下。像PAI一样,被视为不成熟而被驳回的抗议可以稍后重新提交,但太晚提交的抗议不能重新提交。换句话说,如果有疑问,最好还是提出抗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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