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O确认SBA规则:只有合资企业成员,而不是合资企业,需要设施许可

多年来,合资企业很难获得设施安全许可,以获得需要设施许可的国防部合同。国防部和许多合同官员长期以来一直要求合资企业实体本身,而不是每个合资企业成员,拥有FCL。SBA在2020年11月更新其合资企业规则时,认为已经解决了这个问题,以消除合资企业拥有整柜的需要,就像我们一样写了那时。但国防部的承包官员一直无视这一规定,在GAO内部进行了摊牌,以决定SBA的规定是否真的适用于国防部。

这一决定,InfoPoint有限责任公司, B-419856(2021年8月27日),涉及空军指挥控制、情报、监视和侦察(C2ISR)支持服务的采购。招标声明:“要约方应在提案到期日之前拥有或获得相当于DD254(附件2)要求的设施许可,无需额外授权(即国家利益确定(NID))。如果要约方在提交提案时没有获得所需的许可,则该提案将不会被评估,也没有资格获得奖励。”此外,空军在回答一个问题时指出,“[合资企业]的单个合作伙伴拥有[设施许可]是不够的。”

一家合资企业InfoPoint抗议称,小型合资企业要约人必须持有设施许可的招标要求与SBA最近的规则变化不符。SBA加入了这一论点,并指出招标条款与2020财年的国防授权法案(NDAA)不一致,该法案特别禁止要求合资企业将整柜与其成员分开。

以下是关于SBA关于合资整柜要求的规则变化的一些背景。SBA在最后规则的评注中指出:

小型企业管理局了解,如果合资企业本身没有获得设施安全许可,一些采购机构将不会将需要设施安全许可的合同授予合资企业,即使合资企业的双方伙伴各自都获得了这种许可。SBA认为这种限制是不适当的。

SBA的规定允许合资企业依赖于其成员的安全许可。规则规定:

4)设施安全许可。如果合资企业本身或将执行必要的安全工作的合资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具有设施安全许可,则合资企业可以获得要求进行设施安全许可的合同。

(i)如果为了履行合同的主要和重要要求而需要进行设施安全许可,合资企业的主要小企业合作伙伴必须拥有所需的设施安全许可。

(ii)如果合同中要求进行设施安全审查的安全部分是采购主要目的的附属部分,将进行这项工作的合资企业的合作伙伴必须拥有所需的设施安全审查。

2020年NDAA第1629节规定:

终止对由先前获得许可的实体组成的合资企业进行国防部设施准入许可的要求。如果合资企业完全由目前获准进入国防部设施或设施的实体组成,则该合资企业可能不需要获得进入国防部设施或设施的许可。

GAO认为,“NDAA第1629条明确规定,并且该法规的简单含义使我们得出结论,它明确禁止国防部要求合资企业持有所需的设施许可,如果合资企业的成员持有所需的设施许可。”GAO还证实:

SBA条例第121.103条与2020年NDAA一致,其中条例规定,合资企业可以获得需要设施许可的合同,其中合资企业本身或合资企业的单个合伙人持有设施许可。因此,小企业管理局条例规定了采购机构应如何评估小型合资企业是否有资格授予需要设施安全许可的合同。根据规定,相关的调查是合资企业本身或组成合资企业的单个合伙人是否持有设施安全许可

空军认为,除其他外,GAO“应该尊重国防部在安全许可方面的法定授权”,而且“2020年NDAA的简单语言”将与现有法规和政策相冲突。

GAO驳回了空军的论点,指出“2020年NDAA的简单语言表明,国防部‘可能不会’要求合资企业持有所需的设施许可,而合资企业的成员持有所需的设施许可。”类似地,SBA允许合资企业不持有FCL的规则是SBA“与2020年NDAA关于抗议者提出的问题一致,即国防部是否可以要求合资企业持有设施许可,即使合资企业的成员单独持有所需的设施许可。”因此,SBA的规则构成了批准抗议的另一个理由。

总之,政府问责局确认,如果合资企业成员持有所需的设施许可,则合资企业不必持有设施许可。这是对SBA规则和国会关于合资企业意图的有力肯定。这将使小企业合资企业更容易获得需要设施审批的奖项,这对小企业来说是一个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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