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a的CIO-SP4更新相互冲突,现在,承诺澄清

我们终于有了NITAAC的CIO-SP4征集,完成了几项修改和问答。因此,这意味着预期的要约方已经得到了他们对这一期待已久的GWAC采购的所有问题的答案,对吗?嗯,没有。事实上,对于任何计划为CIO-SP4组队的人来说,现在似乎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困惑。

具体来说,CIO-SP4 rfp草案和最终版本关于供应商是否可以利用他们的第一级分包商的过去的业绩、经验和能力(也就是主要的分包商),我们坐上了过山车远9.601(2)cta).

我们第一个博客关于这个话题。正如我们所解释的,RFP草案说NITAAC根本不会考虑分包商的过去业绩。我们在的指导下对这一限制提出了担忧15.305 (a) (2) (3),规定各机构“应该”考虑“将履行要求的主要或关键方面的分包商”的过去表现。我们还注意到,在某些情况下,这种限制可能与SBA的规则冲突13 C.F.R. 125.2(g),其中指出:

当一个小型企业主承包商的要约包括一个拟议的小型企业分包商团队,并在提案中具体确定了一级分包商时,机构负责人必须考虑作为团队一部分的每个一级分包商的能力、过去的表现和经验,作为小型企业主承包商的能力、过去的表现和经验,如果能力、过去的表现、小型企业的经验并不能独立地证明奖励所必需的能力和过去的表现。

但最终的RFP(5月底首次发布)最初消除了这些担忧(尽管,它确实提出了一些关于广泛使用的新担忧子公司的过去的表现详见之前的博客).

该RFP的M.4.3节规定:

政府将考虑和评估附属公司、要约方9.601(1)CTA成员(如适用)、主9.601(2)CTA的分包商、要约方合资企业成员(如适用)以及要约方导师protégé安排的所有成员(如适用)的过去业绩经验。

第L.5.2.1节原规定:

所有企业经验的例子必须是在本次招标提案截止日期的最近三年内。示例可以来自要约方的CTA /合资企业的关联公司或成员,前提是这些示例在要约方、其关联公司/ CTA /合资企业成员、项目以及各自在完成项目中所消耗的资源之间建立了明确的关系。

第L.3.7.1节规定:“虽然要约人的建议中可以使用主承包商的分包商的经验和能力,但只有主承包商才能获得合同。”

因此,最终的CIO-SP4 RFP的第一个版本明确指出,将考虑分包商的过去表现,并且可以考虑分包商的公司经验。但有趣的是,它似乎仍然可能需要有事先的关系,以便该机构考虑子公司、分包商和合资企业成员的企业经验。

然后,RFP修正案2(6月4日发布)更改了第L.5.2.1节中的公司经验标准,删除了对分包商和合资企业成员的先前关系要求(但保留了对附属公司的这一要求),指出:

所有企业经验的例子必须从最近三年之前的建议是截止日期为本次征集。这些例子可能来自要约方的CTA / JV的附属公司或成员。如果这些例子来自附属机构要约方、其关联方以及各自为完成项目所消耗的资源之间必须建立明确的关系。每个要约人的经验范例都应传达要约人在其经验范例中的具体作用。

鉴于措词的这种故意改变,看来委员会打算扩大提交分包商公司经验的能力(这更符合M.4.3节关于允许分包商过去业绩例子的规定)。

但故事并未就此结束!

本周早些时候,NITAAC发布了最终RFP的修正案3,其中包括问答,基本上取消了我们的所有内容认为我们知道这个评估标准。首先,它修订了第M.4.3条,取消了对附属公司和分包商过去业绩的考虑(只保留了对合资企业和mentor-protégé成员过去业绩的考虑),如下:

政府将考虑和评估过去的绩效经验子公司,要约人9.601(1)CTA的成员(如适用),prime 9.601(2) CTA的分包商要约方合资企业的成员(如适用),以及要约方mentor-protégé安排的所有成员(如适用)。

它还修订了关于公司经验的L.5.2.1节,其中规定:

所有企业经验的例子必须从最近三年之前的建议是截止日期为本次征集。这些例子可能来自要约方的CTA / JV成员,和/或Mentor-Protégé,如第L.3.7节所述。如果提供,将考虑每个合作伙伴或承包商团队安排的成员所做的工作。但是,对于mentor-protégé安排,大型业务对每个任务区域限制为一个示例。如果这些例子来自提出建议的要约人以外的任何成员子公司,要约人与要约人之间必须建立明确的关系子公司团队成员(见L.3.7节),以及每个人在完成项目时所消耗的资源。每个要约人的经验范例都应传达要约人在其经验范例中的具体作用。

最后,它完全取代了上文L.3.7.1节引用的语言,改为下列规定:

要约人可以按照FAR 9.601(2)的定义订立主/分包商协议;然而,在这种类型的安排中,除了M.4.3合同团队安排(cta)中规定的情况外,在授予GWAC的评估中,只有优质项目才会被考虑。

更糟糕的是,NITAAC在问答中的回答在这个话题上包含了一些明显的矛盾。问题21询问要约方是否可以使用FAR 9.601(1)和9.601(2)cta下团队成员的公司经验和认证来满足RFP要求。对此,NITAAC回答说:“不。招标书将进行修订,以澄清政府将不考虑FAR 9.601(2)中定义的CTA成员用于评估目的,除非是在第L.5.6.2段(资源)下评估要约方提案的有限背景下。”

相反,问题28引用了修订3后的最终RFP,第L.3.7.1节,询问“主分包商的经验和能力可用于要约人提案”的陈述是否适用于“第L节中需要公司经验支持的所有领域”?NITAAC简单地说:“是的。”

如果你的头在这一点上旋转,你不是唯一一个!那么,这条隧道的尽头有什么光明吗?好吧,也许有一线希望能让事情弄清楚。就在昨天,NITAAC发布了一封致潜在收购者的信。值得注意的是,这封信只在一个SAM上公布。政府的CIO-SP4合同机会页面(可以找到在这里).该信称NITAAC将发布CIO-SP4 RFP的“未来修订”,以解决感兴趣供应商列表访问和J.5自我评分表公式中的错误问题而且(你猜对了)承诺提供关于cta的澄清。重要的是,它说:“NITAACs并不打算取消要约人利用CTA中定义的第一级分包商的能力,未来的修订将删除招标中与这一意图相矛盾的任何内容。”

那么我们现在在哪里?回到等待期,它出现了。似乎很多FAR 9.601(2) cta已经改变或考虑改变他们的整个团队结构,以适应这些潜在的限制。但不幸的是,很多人可能没有时间这么做。

如您所知,合资企业(或FAR 9.601(1) cta)在提交报价时有许多额外的要求,包括起草和执行合规的合资企业协议,并在SAM中单独注册。Gov,通过IRS有一个单独的EIN编号,通过DLA有一个单独的CAGE代码。这是在很短的时间内采取了很多步骤(鉴于修正案3规定提案截止日期为2021年7月8日,美国东部时间下午2:00)。

此外,如果NITAAC不像它所承诺的那样“放松”这些限制,它就有不遵守SBA的规定、FAR的指导,甚至可能不遵守《合同竞争法》(CICA)的风险。您可以阅读更多关于所有这些潜在问题的内容在这里.让我们往好处想吧!否则,受这一竞争限制的影响,我们很可能会收到来自出价方的大量投标前抗议。

在CIO-SP4或其他政府合同法律事务方面需要帮助?电子邮件我们或者给我们打电话785-200-8919

寻找最新的政府合同法律新闻?注册我们的免费每月通讯,然后跟我们走LinkedIn推特而且脸谱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