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要打给谁?合约主任(第二部分)

在我们的工作中,我们定期对政府进行抗议、索赔、上诉等诉讼。但通常情况下,采购和合同问题可以在不需要诉讼的情况下解决——通过一种鲜为人知的方法,我们喜欢称之为“与你的CO.谈事情”。关于与合同官员的沟通,还有一些重要的事情要记住提案提交过程。本文是三篇文章中的第二篇,旨在为与合同官员沟通提供有用的技巧。第1部分侧重于征集前和征集沟通,可以在这里找到在这里.本文将重点讨论提案提交通信。第三个重点是合同履约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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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少密码不会让CIO-SP3提案失败

由于一份受密码保护的加密文件,马里兰州的一名承包商几乎失去了一份价值200亿美元的合同。

在反复讨论之后,出于一些不太清楚的原因,高教授说这是不合理的机构要求密码,然后不使用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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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公司澄清何时必须寻求澄清

各机构在审查提案后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要求澄清问题。但是,当必须该机构怎么办?GAO允许机构实质性的自由裁量权在选择是否寻求提案澄清时。但联邦索赔法院在审查机构必须对提案进行澄清时,其标准与政府问责局截然不同。

联邦索赔法院最近的一项裁决证实(与2016年的一项裁决一样)决定),有关机构应就明显的提案错误寻求澄清。但根据法院的说法,一个明显的提案错误和承包商方面的计算决定是有区别的。这个决定是关于如何区分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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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少合资协议使要约方的提议落空

一家小型合资企业的提案被排除在竞争之外,因为该合资企业未能按照招标要求提交一份签署的合资协议副本。

在最近的一项投标抗议决定中,政府问责局认为,采购机构排除合资企业的方案是正确的,尽管合资企业的价格比最低价格的投标人低了30多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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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法院再次表示,该机构没有澄清提案错误

根据美国联邦索赔法院最近的一项裁决,一家采购机构未能澄清要约人提案中的明显错误。

三级通信有限责任公司诉美国, 16-829号(2016),法院裁定,虽然承办主任有权酌情决定是否要求澄清建议,但这种酌情权并非无限。由于未能澄清明显的错误,合同官员的决定是武断的,反复无常的,滥用自由裁量权。

该决定基于2013年的一起案件,皮博迪建筑服务有限公司, 13-378C (2013)在该案中,法院也得出了类似的结论。但到目前为止,政府问责局已经划出了一条强硬的界限,基本上认为机构在这一领域的自由裁量权是无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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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问责局称,该机构只与获奖者讨论是不恰当的

当采购代理机构与一个要约人开始谈判时,它必须与竞争范围内的所有要约人进行谈判。

在最近的一项投标抗议决定中,政府问责局认为,一家采购机构将讨论限制在一家要约人的范围内,进行了不当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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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问责局说,对分包信息的限制是允许的

采购机构没有允许小型企业核实其遵守分包合同适用限制的意图,从而进行不允许的讨论。

在最近的一项投标抗议决定中,GAO认为,关于小企业遵守分包限制的信息是允许的“澄清”,并且不要求该机构与竞争范围内的所有要约人公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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