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BA对小企业:在SBIR奖励上小心表面上的分包商

在最近的一项决定中,小企业管理局(SBA)听证会和上诉办公室(OHA)审查了一家获得两项小企业创新研究(SBIR)赠款的公司。由于表面上的分包商从属关系和其他原因,SBA地区办公室确定受奖者不是合格的小企业。这一决定对SBIR候选人来说是一个重要的提醒,他们应该如何组建分包团队,因为SBA将审查SBIR获奖者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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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基础:从属关系类型

这是两篇文章中的第二篇,带你回到从属关系的基础。第一个,给你一个隶属关系的总体概述,可以找到在这里.这篇后续文章将介绍从属关系的不同基础,如SBA的隶属关系规定.但请记住,这仍然是从属关系的“基础”,并没有详细分析每种类型的从属关系,因为那将是小说,而不是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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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基础:隶属关系,概述

联系这可能是对小型政府承包商来说最可怕的词之一。在小企业管理局的小企业法规中,这是最容易被误解的概念之一。也许普遍的恐惧和误解是由于SBA的规则中列出了许多潜在的从属基础,或者你可以被发现隶属于另一家公司即使SBA发现,所列的隶属基础都不符合。或者可能是事实,虽然隶属关系这并不总是坏事,但也会导致严重的后果,比如阻止一家负责任的合格企业根据预留合同进行竞争。

无论如何,这篇“回归基础”的博客将是为你“解开”这个概念的两篇博客中的第一个,希望能消除一些神秘感。第一篇博客将提供从属关系的一般概述,以及它对政府承包商的意义,而第二篇博客将重点介绍不同类型的从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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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HA要求决定规模,因为地区办事处未能对抗议的关注提供正当程序

SBA的听证和上诉办公室(OHA)最近表示,SBA地区办公室应该在裁决反对该关注的规模资格之前,告知被抗议的关注其不利的规模决定所关注的问题。除了关于正当程序的教训外,OHA还借此机会进行了区分环境的整体归属(地区办事处在此建立隶属关系的基础)从表面上的分包商关系(尺寸抗议中声称的从属关系的基础)。OHA撤销了地区办公室的决定,并予以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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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你的团队:合资企业vs主/分包商团队(第三部分,关系)

联邦承包商经常会问:“在政府工作中,采用优先-次级安排还是合资企业更好?”好吧,(剧透)答案是:视情况而定。但我不会就这样离开你。这个由三部分组成的系列将深入了解这两种“团队”之间的一些主要差异,在竞争和履行联邦合同时,要约人在决定是合资企业还是主/分包商团队时应该考虑这些差异。虽然本系列文章不会提供这两种类型团队之间所有差异的全面列表,但它将涵盖在决策过程中似乎更频繁出现的一些重大差异。我们的第一篇文章专注于工作分担,我们第二个,对过去的表现。这篇由三部分组成的系列文章的最后一篇将讨论双方与政府以及双方在这两种团队中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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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O-SP4 RFP允许广泛的过去性能信息-但它是否过头了?

我对CIO-SP4 GWAC的征求草案的主要担忧之一是NITAAC打算考虑的过去业绩的有限性质。根据RFP草案,NITAAC不会考虑分包商过去的表现——我认为这是违反的13 C.F.R. 125.2(g)在某些情况下,违反了的指导15.305 (a) (2) (3),规定各机构“应该”考虑“将履行要求的主要或关键方面的分包商”的过去表现。

好消息是,最终的CIO-SP4 RFP解决了这个问题。这让很多潜在收购者松了一口气。但现在我担心NITAAC在另一个方向走得太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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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见了,“三合一”合资规则

如果你多年来参加过我的一次关于合资企业的演讲,你可能听过我站在讲台上宣布,所谓的“三进二出”合资企业规则是我最不喜欢的政府合同规则之一。如果你问我,我会说这条规则既令人非常困惑,又很容易被绕过,以至于基本上毫无意义。

也许SBA听取了我和其他强烈反对这一规则的人的意见,因为三进二的规则即将消失。自2020年11月16日起生效SBA将取代三合一规则有一个不同的、不那么令人困惑的要求——基本上是一个“两个”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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