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HA到区域办事处:主-分包商团队在规模上不同于合资企业

表面上的分包商规则说,对于小型企业或社会经济方面的考虑,如8(a),小型企业主承包商必须履行合同的主要和重要部分,不能过度依赖分包商。如果发现小型企业违反规则,小型主承包商和大型分包商的规模将根据规模进行分组,这可能导致损失奖励。但是表面上的分包商规则不同于SBA的合资企业规则,因为SBA的规则(和其他联邦法律)区分了主-副团队和合资企业。在最近的一项决定中,OHA推翻了地区办事处混淆了表面上的分包商规则和合资企业规则的分析的小型企业与分包商有关联的决定。

Leumas Residential, LLC, SBA编号。SIZ-6091(2021年3月16日),SBA听证会和上诉办公室(OHA)考虑了Leumas在海军设施提供地面维护服务的建议。它有一个700万美元的规模标准,根据NAICS代码561730为园林绿化服务,仅限于8(a)名参与者。

Leumas建议将工作分包给ProDyn, LLC,根据该提案,团队协议和分包合同;该提案称,两家公司将“根据团队协议和分包商协议进行合作”。ProDyn是当时的承包商。该提案指出,“Leumas-ProDyn团队建议从现任承包商聘请两名项目经理”,并将依赖于ProDyn(通过一家附属公司)的过去表现以及Leumas-ProDyn合资企业。

抗议者辩称,ProDyn,而不是Leumas,正在执行这项工作的主要和至关重要的要求。SBA地区办公室确定,实际的主要出价方不是Leumas,而是Leumas- prodyn合资企业。首先,该提案“将主/子团队确定为‘Leumas-ProDyn’,与正式合资企业的名称相同”,并且“整个提案写得好像合资企业正在提供,尽管提案仅以上诉人的名义提交。”此外,除了作为Leumas- prodyn合资企业的成员之外,过去的表现没有来自Leumas的例子。SBA没有对表面上的分包商问题做出裁决,但发现Leumas和ProDyn通常是关联的。

在上诉中,Leumas辩称,地区办事处没有审查表面上的分包商从属关系,只看合资企业的问题,这是错误的。OHA表示同意,称Leuemas的提案“以主承包商的身份出现,而ProDyn是其分包商。”有一个团队协议,提案中说主承包商是“Leumas Residential, LLC”。

OHA同意地区办事处应该进行表面上的分包商分析,但它没有这样做。地区办事处应该审查收购的主要目的,然后确定Leumas是否在执行收购。将合资企业确定为建议中的主承包商是不正确的。OHA指出,“地区办事处的分析在得出隶属关系的结论时,没有一次提到OHA的案例。OHA的判例法颁布的目的是为小企业提供指导,透明度和可预测性,以确定他们的规模,如果他们的地位出现争议。”委员会的结论是,该案件应送交地区办事处审查表面上的分包商问题。

这一决定突出了合资企业背景下的隶属关系与主-分包商团队之间的区别。即使是SBA地区办公室也会感到困惑,这意味着概念并不总是容易理解。由于SBA在合资企业与主-子团队的背景下管理规模的规则可能会产生不同的结果,因此在承包商使用的设置的提案、团队协议和其他文件中明确是很重要的。这个决定也提醒我们,有时地区办事处会在这些事情上犯错,上诉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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