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问责局说,联邦供应计划收购需要进行价格比较,以确定最低的总成本

在最近的一次抗议中,政府问责局审查了联邦供应计划(FSS)要求的价格评估规则和来源选择方法。至少,代理机构必须进行价格比较,以评估哪个供应商的成本最低,以及政府的任何额外功能和好处。由于有争议的金融监督院招标没有包括适当的价格评估条款,政府问责局对这些条款提出了挑战。

诺布尔供应物流有限公司, B-418141(2020年1月16日)。所发出的询价FAR分项8.4为持有硬件超市FSS合同的供应商提供服务。RFQ预计有四个单独的单次招标综合采购协议用于在海军、陆军、空军部门和美国海军陆战队的各种军事设施储存工业产品库存。

RFQ指示供应商为每个军事部门提交单独的报价,该机构将对其进行评估,以确保定价“公平合理”。询价单既没有使用技术上可接受的最低价格,也没有使用价值最大的权衡来源选择方法。相反,该机构计划以最佳价值为基础,向四个军种中每个军种的技术评级最高、价格合理的供应商发行BPA。

抗议者质疑RFQ的最高技术评级合理定价评估和来源选择方法,认为它没有按照FAR的要求有意义地考虑价格。政府问责局同意了抗议者的意见,并维持了抗议。

GAO解释说:“FSS项目为机构提供了一个简化的流程,以批量购买的价格获得常用商品和服务。”下FAR§8.404(d)在美国,各机构必须审查供应商的FSS计划,并与计划承包商建立bpa,这些承包商将提供代表最佳价值的所需供应或服务,并“产生最低的总体成本替代方案(考虑价格、特殊功能、管理成本等),以满足政府的需求。”因此,GAO发现:

因此,从法律和监管框架中可以明显看出,在使用FSS时,必须考虑政府的最低成本。与这一任务一致,我们的办公室已经认识到,使用FSS代替进行全面和公开竞争的前提是遵循FAR第8.4部分的程序,以确定哪个FSS供应商以最低的总体成本满足机构的需求。

GAO澄清说,进行FSS采购的机构不需要使用技术上可接受的最低价格采购模式,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以更高的价格选择更有优势的报价。它解释说,FAR考虑的是“整体成本最低的替代方案”,并允许政府在做出来源选择决策时考虑价格之外的特性。但是GAO解释说:

为了有意义地考虑最低的总成本替代方案,在FSS计划下的任何最佳价值确定都需要权衡与供应商方法相关的价值和收益与其相关的政府成本。一个机构必须使用一种评价方法,为合理评估竞争性报价下的履约价格提供基础,以便确定一个供应商的报价是否比另一个供应商的报价成本更高或更低。

GAO发现,RFQ在技术上最高评级的合理定价价格评估方案仅考虑定价的合理性,即价格是否过于合理.GAO在此基础上解释道:

这种评估,就其性质而言,并不能提供一个基础,以评估一个供应商的定价是否会产生FSS采购所要求的“最低总成本替代方案”。在没有对价格进行比较评估的情况下,任何最佳价值的确定都将在没有权衡与供应商方法相关的价值和利益与政府的相关成本的情况下做出。在FSS计划下的收购背景下,这种方法是不允许的。

政府问责局在这次抗议中的决定为联邦供应计划收购的机构评估报价提供了蓝图。在做出决定时,GAO将这些收购的标准与适用于FAR第15部分收购的标准区分开来。政府问责局表示,尽管技术上评级最高、价格合理的来源选择方法可能符合FAR第15部分的价格评估标准,但在FSS之下,这是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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