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BA最终规则放宽小企业合资企业和分包商过去业绩的使用

SBA已发布最后的规则这将有助于小企业展示他们的实力过去的表现更容易。也许最重要的是,该规则将允许小型企业收到一份书面业绩记录,类似于CPARS,向大型企业展示其作为分包商的业绩。新规定还将允许小企业更好地利用其作为合资企业成员的过去业绩。

这两项新规定都植根于2021年国防授权法案。最终规则将于2022年8月22日生效,并将创建新的第13条CFR 125.11。以下是这些新规则的一些关键方面,以及SBA如何回应对这些规则的评论拟议的规则

分包商过去的表现

该规定将允许小企业更容易地利用其过去作为分包商的业绩,向大型企业提供主承包商。新分包商过去履约程序的主要方面是:

  1. 小型企业可以请求并获得过去的业绩评级,其中小型企业在包括分包计划的大型企业主要合同中作为一级分包商进行了表现。分包商必须要求“主承包商与政府的合同履约期结束后30个日历日”的评级。因此,小型企业不能等待这些绩效评估。最好是将该请求作为分包合同的一部分,而不是必须为每个履约期提出单独的请求。
  2. 主承包商必须在15个日历天内提供小企业过去表现的评级。
  3. 然后,小企业可以将评级报告提交给机构,而机构在评估小企业的主要合同报价时,必须考虑过去的业绩评级。

对使用过去业绩没有时效限制,尽管拟议的规则中已经规定了这一点。这意味着,如果招标允许,小企业过去的业绩没有到期日期。

一些评论人士担心,如果主承包商不提供评级,执法将会受到影响。对此,SBA指出了分包计划条例中内置的各种惩罚,包括违约终止;较低的过去业绩评级;违约金;如果故意或反复失败,甚至会被禁止。然而,SBA还在规则中增加了“如果主承包商未能在规则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提交所要求的评级,分包商应通知承包官员。”

就评级格式本身而言,必须遵循CPARS的评价因素,并在CPARS中纳入五尺度评级体系42.1503 (b) (4):例外、非常好、满意、边缘和不满意。一些评论者询问对主承包商评级的反驳,但规则没有提供反驳。SBA指出:“本最终规则不采用反驳程序,因为法规没有规定或要求反驳程序。但是,分包商可以将反驳程序作为其分包合同的一部分进行谈判。”虽然规定中没有规定,但“SBA认为,在大多数情况下,分包商的过去绩效评级应被视为等同于供应商的过去绩效评级。”

最后,如果一个合资企业的小型企业成员是一个大型主要承包商的分包商,如果主要合同包括分包计划,则该合资企业也可以要求主承包商对该合资企业作为分包商的合同进行过去的业绩评级。

该规则应提供额外的途径,为小企业改善其过去的业绩记录铺平道路,并对过去的业绩进行评估,即使小企业是分包商。

合资企业

新规定将提高作为合资企业一部分的小企业过去的业绩评级。它提出了一项新的要求,以解决要求机构考虑作为某些合资企业或一级分包商成员的小型企业过去业绩的情况。以下是关键组件:

  • 要获得过去业绩积分,小企业必须:(a)确定合资企业(b)列出小企业希望使用的合资企业的合同;(c)告知代理机构公司在合资企业中履行了哪些职责和责任。小公司没有完成的工作是没有信用的。
  • 一个机构必须"在评估该小型企业过去的业绩时,应考虑合资企业过去的业绩,并适当考虑提交的关于该小型企业履行的职责和责任的信息。"

SBA提供了一个有用的例子,说明如何在招标中工作:

例如,一个请求可能需要三个过去的表现示例。本最终规则授权小型企业要约人提交两个以其自身名义的业绩例子,以及一个以其为成员的合资企业的业绩例子,如果该小型企业无法独立提供第三个过去业绩例子。本最终规则规定,当小企业不能独立地证明过去的业绩时,合资企业的过去业绩可以补充小企业的相关过去业绩。

请注意,机构必须简单地“考虑”过去的业绩例子。它不能保证过去的性能示例将得到积极的评估或导致较高的过去性能分数。但是,一个机构至少不能忽视合资企业过去的业绩例子,只要所有数据点都提交给一个机构。

这条规则将使小企业更容易利用合资企业过去的业绩作为其特定招标评估的一部分。

很高兴看到这些规则的出台,这将帮助小企业从各种安排中利用他们过去的业绩。国会和小企业管理局执行这些新规则做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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