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被大企业收购?美国政府问责局说,对于多个合同,180天规则不适用于任务订单

你可能还记得帖子在2021年4月,我们讨论了一个鲜为人知的问题改变到2020年10月SBA的规模决定规则。SBA创建了一个异常at13 C.F.R.§121.404(g)(2)(iii),以通常的“规模在报价日确定”规则。现在,在授予之前,当一家小企业在征求报价后成为合并或收购的一部分时,该企业必须重新证明其规模,根据收购发生的时间,如果该企业现在很大,它可能会失去奖励。

然而,正如一家小企业在最近的GAO中所了解到的那样,无论好坏,规则都不是那么简单决定.由于该规则的一部分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的任务订单奖励可能不会被视为小企业奖励,政府问责局得出的结论是,此类奖励仍然是允许的。

这里是必要的背景。2020年12月,GSA根据其综合服务单一采办解决方案(OASIS)小型企业池合同发布招标,为科特兰空军基地空间和导弹系统中心的火箭系统发射计划提供工程、项目管理和技术支持服务的固定价格任务订单,这无疑是我见过的最酷的招标之一。无论如何,GSA在截止日期前收到了5份提案。一份来自千年工程与集成公司(“千年”),另一份来自奥德赛系统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奥德赛”)。GSA最终将任务订单授予了千禧公司。

问题是,在提交提案38天后,Millennium(现在的“Millennium Engineering and Integration LLC”)被QuantiTech, LLC收购。重新认证后,它将不再是一家小企业。鉴于这一信息(以及其他理由),奥德赛对该奖项提出了抗议。

奥德赛在其抗议中指出,《联邦法规》第13条第121.404(g)条规定了新的例外:

如果合并、出售或收购发生在要约之后,但在授予之前,要约方必须在授予之前向订约人员重新证明其规模。如合并、出售或收购(包括主要协议)在要约发出日期起计180天内发生,而要约人无法重新证明为小型企业,则其将不符合小型企业的资格,无法获批合约。如果合并、出售或收购(包括主要协议)发生在要约发出日期后180天以上,则可以作出奖励,但不视为对小型企业的奖励。

Millennium在提交收购要约后仅38天就被收购了。因此,奥德赛推断,千禧必须重新认证,因为它不会重新认证为小公司,千禧将没有资格获得奖励。

然而,GSA指出,上述规则仅适用于“主合同”下的重新认证(在这种情况下,是原始OASIS合同)。13 C.F.R.§121.404(g)(4)规定:

本节(g)(1)、(2)和(3)段的要求适用于多重奖励合同。然而,如果多重奖励合同是为小企业留出,…然后,在合同更新或不需要更新的合并或收购的情况下,如果最终的承包商现在不是小型承包商,那么从那时起,机构不能将根据合同发布的任何新订单计算到其小型业务目标中。

GSA认为,这意味着Millennium仍有资格获得奖励;唯一的影响是GSA现在不能将任务订单奖励计算为实现其小型业务目标。

GAO邀请SBA就此事发表评论。SBA指出,121.404(g)(2)(iii)也适用于任务订单。但SBA表示,考虑到当时的情况,这种解释在本案中并不适用。与GSA站在一起,SBA解释说,121.404(g)(4)是一个适用的例外,因为基础合同是为小企业预留的多次奖励合同。

这似乎是一个奇怪的发现,因为121.404(g)(4)并没有说明获奖者的资格。政府问责局对此表示同意,并指出:

这里所讨论的监管并不是一个清晰的模式。一方面,121.404(g)(2)(iii)节所确定的结果可以像121.404(g)(4)节所概述的结果一样容易地适用于这里。在试图协调这两个条款的适用性时,我们注意到SBA已经明确确定了一项根据第121.404(g)(2)(iii)条导致实体不合格的规则,但没有根据第121.404(g)(4)条明确撤销该规则。另一方面,虽然第121.404(g)(4)条对企业的授标资格没有说明,但它明确指出,根据多重授标合同向非小型企业发出的新订单不能与机构的小型企业承包目标相违背,这意味着(或似乎假设)当采购被预留给小型企业时,机构被允许向企业发出任务订单。

简而言之,因为121.404(g)(4)规定发布的新订单不能计入该机构的小企业目标,这必然意味着该机构仍然可以下令这些问题。GAO继续说:“在我们看来,抗议者认为第124.404(g)(4)条只是重复了第121.404(g)(2)(iii)条中已经规定的规则,这将导致第(g)(4)条中的大部分语言多余。(盈余是那些奇怪的律师术语之一,基本上意味着规则应该以一种不会让额外的未使用条款毫无目的地躺在那里的方式来解释,法官和政府问责局的法官不喜欢盈余)。GAO对奥德赛表示同情,指出它“不相信SBA的解释是对相关规定的唯一合理解释”。但是,它将遵从SBA,因为SBA的读数也是合理的。在否决了奥德赛的其他抗议理由后,政府问责局驳回了奥德赛的抗议。

因此,目前看来,即使你在出价后的180天内被收购,如果这是一份多重奖励合同下的任务订单,你也可以摆脱困境,至少在规模上是这样的。然而,我们同意政府问责局的意见,即为明确起见,有关规定可以稍加补充。这个案例也很好地提醒人们,机构对法规的解释可能会对决策产生多大的影响。如果SBA同意奥德赛,事情可能会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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