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机构的失信不是GAO的问题

政府问责局最近驳回了对招标条款的质疑——尽管这些条款直接与采购机构在之前的招标抗议中所做的承诺相矛盾。对吗?让我们来看看。

航空资源直升机公司, B-418317(2020年2月5日)这是对美国农业部、美国林业局(U.S. Forest Service)征求直升机服务条款的抗议。

大约在该主题招标前一年,该机构发布了类似的招标,其中包括10个合同行项目编号(clin),用于单独的主机基地和可用期。在那次招标中,该机构授予了包括Air Resources在内的几家供应商10份固定价格不确定交付、不确定数量合同(每个CLIN一个)。

根据政府问责局对先前的招标提出的三次抗议,该机构采取了纠正措施,并根据先前的招标做出了新的招标。其中五项新合同遭到了抗议,其中两项授予了航空资源公司。作为回应,该机构第二次采取了纠正措施,同意终止五项被抗议的奖励,重新发布招标,并做出新的来源选择决定。

虽然它决定不再重新发布招标,但该机构终止了根据先前的招标授予航空资源公司的两份合同。航空资源公司抗议政府问责局终止其合同,认为所有10项合同(包括未受到质疑的5项)都应终止,或者根本就不应终止。

在航空资源公司提出抗议后,它收到了合同官员的一封电子邮件,邮件中说:

(1)不会终止对5个未被质疑的clin的授予,但也不会对这5个已授予的clin行使期权期;(2)不会撤销裁决的五个有争议的clin中的任何一个(包括裁决给Air Resources的两个clin);(3)将为10个clin以及某些先前未请求的其他clin进行和解。

根据这些陈述,该机构要求航空资源公司撤回抗议。航空资源公司同意并撤回了抗议。

五个月后,该机构发布了新的招标。这次征集提供了9个clin: 4个全新的clin和5个之前被质疑的clin(但不包括在之前的征集中获得的5个未被质疑的clin)。该机构还通知航空资源公司,它实际上正计划行使5个无异议CLINs合同的第一选择权期。

航空资源公司随后立即提出了抗议,对新的招标条款和该机构对无异议的CLINs行使选择权期限的决定提出了质疑。

在做出决定时,政府问责局说:

虽然这一抗议表面上是对[新招标]条款的挑战,但抗议者本质上声称,该机构进行了陈述,以诱使[它]撤回早先的抗议……那是新的征集……违反了这些陈述,没有包括在早期招标中获得的5个clin,但没有受到质疑。

根据政府问责局的说法,抗议者“没有其他理由认为招标条款违反了采购法律或法规。”

政府问责局表示:“我们在解决投标抗议问题上的作用是确保充分公开竞争的法定要求得到满足。”政府问责局还援引了监管要求:抗议必须包括一份详细的声明,说明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充分的抗议理由,其中必须包括“在不相矛盾的情况下,提出足够的指控或证据,以确定抗议者在声称政府机构采取不当行动时获胜的可能性。”

政府问责局依靠这些法规和它的管辖权的限制驳回抗议,理由是抗议未能提供质疑该机构行为的有效依据。就订约官员和抗议者的通信建立了一个可执行的协议而言,这是“一个[政府问责局]没有表达意见的问题”,而且“该机构涉嫌违反协议并不是抗议的有效依据”。每高:

我们的投标抗议管辖权仅限于对涉嫌违反采购法规或条例的抗议作出裁决。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不考虑关于遵守协议的论点,除非抗议声称所指控的违约行为导致了对采购法律或条例的损害性违反。这里的抗议者没有证明该机构违反协议的指控导致了违反采购法律或法规。

尽管抗议者对该机构对五个已授予的clin(以前未提出质疑)行使期权期限的决定提出了质疑,但GAO表示,抗议者未能“质疑该机构行使期权决定的合理性”。因此,GAO得出结论:

航空资源公司对招标条款的质疑仅基于招标条款与该机构先前关于其先前纠正行动的陈述不一致这一事实。航空资源公司向我们办公室提交的抗议,没有包括足够的信息来确定招标条款违反适用的采购法律或法规的可能性。因此,这项抗议被驳回。

那么,我们能从这个决定中学到什么呢?不要因为一个承诺而丧失你抗议的权利,即使是采购机构的承诺。GAO有严格的时效规定——如果你撤回抗议,你通常会失去以同样理由再次尝试的能力。正如这一决定所表明的那样,无论一家公司认为自己受到了多么不公平的对待,在涉及上述机构代表的情况下,GAO都不太可能持续抗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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